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和機構(上市企業除外)均可提出申請:
1.1)根據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在香港登記;或
1.2)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;或
1.3)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;
及
2)並非香港政府資助機構*或任何香港政府資助機構*的附屬公司;
及
3)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,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。
Q7.具備什麽資格能申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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